警长制属于行政级别。
职务级别
警官和警务技术职组的职务层次按现行管理不变。
警员共分“一级高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四级警员”、“初级警员”以及“见习警员”。
警长职责
一、 负责警区内民警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 指挥、安排警区内民警的治安巡逻和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 负责警区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 负责建立警区完善的预防体系,深入辖区,了解民情,及时反映在治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 负责警区内重点人口的管理与监控工作,及时反映重点人员的情况。
六、 负责警区内的治安耳目建设。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扩展资料
警长选任程序
警长采用竞岗选任,即通过本人竞岗、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任。警长选任通常每两年一次,其程序主要有:
1、政治部(处)确定警长职数并予以公布;
2、竞岗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竞岗申请表;
3、法警支、大队组织对竞岗人员进行司法警察专业技能、体能测试和工作实绩考评;
4、法警支、大队组织对竞岗人员进行群众测评(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5、院考核小组对竞岗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小组一般由院领导、政治部领导和法警支、大队领导组成);
6、法警支、大队党支部研究确定拟任警长人员名单并报政治部(处)审核;
7、公示和任命(如果群众对选任对象有反映且问题比较突出的,应暂缓或停止任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警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警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