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以后能调回本部吗?还是一辈子在外地工作?明白的回答,谢谢!

2022-08-03 社会 883阅读
对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到期回省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因原单位解体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不得拒收;接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暂时超编接收,逐步消化。1990年10月10日以后调到办事处工作,没有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也
要按轮换制人员对待。
(二)对1990年10月10日以前调到办事处工作,没有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夫妇双方生活基础和户口在驻地的,可分流到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单位在省内,其家属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省内,或家属在我省驻当地机构工作的,回省内由原单
位负责安排工作,不愿意回原单位的,可采取自己找出路的办法解决,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可分流到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按规定应调回省里安排,但本人愿在驻地找接收单位的人员,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限期3个月内调出,超过3个月,办事处不再负责工资等福利待遇。
(四)对年龄偏大(1998年底满58周岁),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夫妻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的人员,退在办事处;生活基础在省内的,回省内原单位退休。国家公务员退休费按规定由省财政拨付。
(五)已在驻地办理离退休和此次经批准提前在驻地退休的人员,工资待遇按省内政策规定执行。
(六)调回省内工作人员在驻地占用的公房和经批准在驻地离退休的人员在省内占用的公房,应尽快倒出。
(七)凡调回省内或调到当地的人员,要把“工作户口”交回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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