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解释关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人口怎么赔偿

2020-05-08 社会 116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有关于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条文。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批示中载明,以及各省高院下发的指导意见中,都已认可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户口,只要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都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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