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统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县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核算全县和各镇地区生产总值。
(三)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对县级部门、各镇政府的统计监审和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监审,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新兴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等统计方面的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九)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指导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拟订各镇、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全县统计网络体系;加强全县统计队伍建设和基层统计业务能力建设;组织全县统计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协助做好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试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