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一、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按照总参、总政、总后2011年下发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该士官可以被评定为四级病残的话,可以选择国家供养终身或者退休安置。
依据文件:
1、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2011年颁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2、总参、总政、总后2011年下发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3、总后2011年下发的《军人因病基本是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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