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1.10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顶板即楼板,而不是格栅吊顶。即可以是直立型喷头(上喷)也可以是下垂型喷头(下喷),但必须顶板下。
格栅吊顶要看格栅的网格的大小,空格占总面积的比例,如果热烟气很快通过吊顶,就应上喷,喷头设在顶板下,由于吊顶影响喷水下落,故喷水强度要加大。如果格栅很密,可以挡烟气了,就要下喷。好像技术措施上有一比例数。有一定的比例上,下都喷。
扩展资料: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