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野生动物都成为国家级或地方级的受保护动物。养殖受国家、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是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物种。对于驯养繁殖技术没过关的物种,以及需要依赖野生资源为种源的,一律不允许经营,不允许擅自驯养繁殖。我国的蛙类物种,几乎都是国家级或地方级的受保护动物,所以在驯养繁殖、回捕、销售、运输等环节,都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资格才能进行养殖、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养殖、运输、销售的野生动物会被没收,生产经营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林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上的野生动物。在林蛙养殖或运输、销售等环节一定要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