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身份证不能参加驾照考试,但可以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具体如下: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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