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该楼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小区屋面是该楼业主的公用部分,居住的小区无物业管理且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由社区组织居民共同承担费用进行统一维修。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楼房顶楼漏水谁来负责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