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一、 正确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有以下方面的四个特征:
(一)犯罪客体的单一性。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裁判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从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该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这里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尽管立法解释将拒不执行支付令、调解书等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整的范围,但这些支付令、调解书等本身并不是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有关人员对人民法院为执行这些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而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后,对该执行裁定仍拒不执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即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同时,还应包括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裁定及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的裁定。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严重性。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构成犯罪是由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采取了隐匿财产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情形规定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的;
3.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细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此处所说的财产,既包括已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也包括未被限制权利的财产;
第二,《解释》规定,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属于拒不执行,这里所说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
第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主 要是指领导批条子、打招呼,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的身份性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员。根据《解释》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自己的职权防碍执行的,构成本罪的共犯。笔者认为,除以上几种外,下列人员也应该按本罪处罚。
1.在执行阶段,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书后,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并且有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对其享有到期债权;
3.因借用、租赁等合同关系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人,得知人民法院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在未与被执行人通谋的情况下隐藏、转移其占有、使用中的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主观方面的故意性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并不单纯是破坏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而是占有、使用权利人的款物,拒不归还;或者是对损害不予赔偿,而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法院裁判不能执行或者导致发生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处理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利用职权干预执行行为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同时,又因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或者因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依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实践中,如果国有银行或者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按照《解释》第三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应当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结合各地经济状况,确定三万元至五万元作为拒不执行的金额,或者金额虽达不到三万元至五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