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人员子女的学位申请材料:
1.户籍证明和深圳居住证。
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按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在深居住证——可与在深现居住地派出所联系办理。
2.在深居住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按国土房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提交《购房合同》的,需同时提交购房交款收据(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租房居住的,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3.就业与社保证明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可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办理:一是提交“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今年,上述两种卡、证可同时作为劳动就业和社保证明使用。
二是提交用人单位原填报的加盖有“劳务工专用章”的《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是从劳动保障网上下载获取或直接到劳动部门劳务用工手续办理服务窗口领取《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劳动部门“劳务工专用章”。
⑵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证明——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劳动者可持身份证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即原深圳市社保局)及其在各区的社会保险征收科窗口打印《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账目单》并盖章,作为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由于社保部门在每月15日前接受参保申请,已缴纳保费的人员于当月25日后才能打印《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账目单》,因此需补办参保手续的适龄儿童家长要抓紧时间办理。
⑶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按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的,持证人本人的子女就读无需再提供其他就业与社保证明材料。
4.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效证明材料为《计划生育证明》(单张)。
5.就读联系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请适龄儿童家长要求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部门出具就学联系函。
《就学联系函》由适龄儿童家长到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已撤消教办的,可由中心小学出具)或县、区教育局出具。《就学联系函》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主要内容是:说明适龄儿童的姓名、户口所在地、年龄、性别;借读理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何地居住、就业);向居住地教育部门提出借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