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可提取一次,第二次提取需要间隔10个月以上。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私有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事实为理由提取的,须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间隔10个月以上。
首次提取应连续还款2个月或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首次提取时已还款超过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并以此类推。
职工在偿还该笔住房贷款期间,曾以购买其他住房或偿还其他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首次提取金额不予累计计算,只能提取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
再次提取,以上一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并以此类推。
扩展资料:
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