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开具油等农产品销项票,适用税率为13%。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则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免税范围,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农产品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再销售,则照章交纳增值税,这时候可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