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到。衣服、被褥,一般由嫌疑人自备。可以送些衣物和日用品。但必须由看守人员检查。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根据《监狱法》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狱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看守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