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就权利人而言,其可以就自然状况、权利内容以及其他事项真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形申请更正登记。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就房屋自然状况记载错误,面积存在偏差、门牌号错误等,申请更正登记。为避免给自己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他项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也不妨就自然状况申请更正。
如果是申请人申请资料错误,申请人承担责任。
如果是房屋登记机关录入错误,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