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办理投靠父母迁移户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因投资申请迁移、因纳税申请迁移等原因迁移户口。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七十八条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
第七十九条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三)投靠配偶的。属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子女与父母相互间投靠的户口准入条件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十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二)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一条 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二条 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二)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三条 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四条 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税务部门完税凭证;(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五条 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二)军官证;(三)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结婚证;(五)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六条 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三条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
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件;(二)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按本规定第七十九条或者第八十二条办理。另外,您所问及的您的父母参加苏州医疗保险的问题,请向社保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