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2020-10-29 时事 235阅读

1、针对地区差异性,建立对口援助制度。

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农村地区之间发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将东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收入水平进行有效的区分,并要充分考虑到同一个区域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收入情况,基于此原则,应该逐渐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口援助制度,实现东西部地区的财政平衡,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比较完善和发达的地区应该积极的对口援助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的地区,逐渐实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平衡供给,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水平不高的现状。

2、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规建设还比较落后,与其相关的立法工作较少涉及,即使一些地区颁布一些区域性的法规,但是其适应性不广泛,也只是针对某些地区进行的设置。

在立法过程中,社会保障法规立法标准还没有统一,急需相关部门设立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的实施,切实解决好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为完善这些法律提供必要依据。

3、制定科学、可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①农业保险制度方面。

从现阶段,保险公司关于农业保险的业务办理情况来看,涉及到这方面保险的企业较少,一些涉及到农业保险的企业保费的高低对于农民的积极性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就形成了进退两难的境遇。解决这种困境,就需要政府发挥其职能作用,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农业保险业务,积极鼓励保险企业从农业保险开发,同时示范和带动,不断探索全新的农业保险发展新模式;

②从防范农业法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

由于该种机制是一项事先防范的制度,因此,能够解决农业生产风险的根本问题。在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过程中,应该将政府纳入到风险防范的主体中,从而构成了农户和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商业性风险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体系。

同时,还需要不断探索高效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多种市场机制在内的农业风险综合防范机制,实现对农业风险的监测和预报,最大程度上降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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