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餐具的政策原因

2020-05-04 社会 115阅读

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人士在北京环保餐具交流推广发布会上说了这样一段话:“小小餐盒既轻又重,既小又大,既简单又复杂。”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因卫生、保温以及价格便宜等优点在世界各国广为使用,但由于回收处理困难及在自然环境中不易降解等缺点也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限制。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6号令),其中第58项规定2000年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并提出了替代产品的要求。2001年,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先后发布文件敦促有关地方、单位停止生产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2001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一次性餐饮具”(HBC1-2001),明确了“非发泡、非降解但易于回收利用类餐具”,如聚丙烯类产品可以使用。
国家关于环保型餐具标准有两套。这两个标准在产品种类和指标方面有一些不同,前者主要是针对可降解餐具制定标准,而对非发泡、非降解但易于回收利用类餐具如聚丙烯类则没有说明,而后者则明确了该类产品可以使用(因为全世界都在用),只要回收率达到75%即可获得环境认证标志。
由于政令不统一,全国各地对禁止发泡餐具的政策执行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3月发布的25号令规定是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要求加强回收利用,只是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店禁止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处罚额度最高为5000。而上海市2000年6月颁布的第84号政府令对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管理则提出了“源头控制、回收利用、逐步禁止、鼓励替代”的原则。北京和上海等地还在继续回收利用发泡塑料餐具,在上海,只要按要求交纳回收费用,发泡餐具还是可以继续生产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全面禁止发泡餐具的政策有冲突。
同时,由于禁止发泡餐具的国家级文件都没有明确执法的依据以及处罚的力度,因而给执法部门执行起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餐具生产企业的命运就是这样在守法与不守法中,在监督与放任中,一次次被政策左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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