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既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非法行医
行为,又要考虑到目前医疗网点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现实情况,尤其是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医疗卫生状况。既不能打击面过宽,又不能轻纵罪犯;既不能仅
限于无医疗教育背景的人,也不能对于执业医师超范围、类别、地点的诊疗活动,一律按照非法行医来定罪,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犯罪和行政法规的非
法行医行为…”、“…乡村医生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
要把乡村医生的规定单独列出来,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
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目
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