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实行律师业务分流制的典型国家。根据业务分流与法院审级相结合的标准,英国的律师被分为相对独立的两类,即事务律师(Solicitor)与出庭律师(Barrister)。
一、 事务律师(Solicitor),属于初级律师,负责直接接触和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进行大量的取证和法律文书的书写和准备工作,但是不能出庭辩护。
在英国如果想成为一个律师,最初的起步阶段必须通过两道台阶。第一是“法律学历”台阶,第二是“职业培训”台阶。“学历台阶”是指你的第一学位是法律专业。如果不是,则必须修到法律研究生证书或是通过一个称之为“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CPE)”的考试。通过了这些第一关的考试,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继续朝着律师梦进发了。首先,你(考试成绩)必须是以“荣誉学位”二等或以上毕业的(二等是最低要求),这就意味着那些勉强过关的“差生”在此一阶段就将被淘汰出律师行列。其次,在第一阶段,所有人都必须修过以下被称之为“基本课程”的7门课,即:衡平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刑法,公法(宪法和行政法)和欧盟法。
之后均要参加由事务律师公会组织的为期一年的法律事务课程。该课程主要是提供法律事务方面的训练。主要是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法律实践等方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法律实务课程中,大约有1/4的课程时间用于诸如起草文件、会见、谈判、辩论和法律调查等方面的培训。通过法律事务考试后,这些未来的事务律师还必须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把实习作为取得事务律师资格的一个必要条件始终是英国事务律师培养制度的重要特色。
未取得学位的人也可以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但条件更为严格。除完成普通业务课程和法律事务课程,并通关相关考试外,申请人还必须进行为期5年的实习。
二、 出庭律师(Barrister),其资格取得条件较为严格。
即第二台阶,进入被称之为“The Inns of Court Law School”的律师学院接受“职业培训”。任何预申请成为出庭律师的人都必须进入这四大律师学院中的一所进行学习。他们都位于伦敦,分别为林肯律师学院(建于1422年),中殿律师学院(1501年),内殿律师学院(1505年),格雷律师学院(1569年)。它们具有颁准英国律师资格的独特权利。
除上述条件外,欲进入律师学院学习的申请者还必须提供能证明自己品格良好的书面证明。有犯罪记录者、被宣告破产者等人员不能进入律师学院学习。通常情况下,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议会事务代理人以及事务律师等在辞去现职前也不会被接受为律师学院的学员。主要向学员们提供出庭律师职业课程。出庭律师职业课程包括口头训练、会见技巧、谈判方法等一些类的内容。但是律师学院的教学方式与大学法学教育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是由讲师通过演讲或指导等方式培训学员。完成律师学院的课程后,学员就可以向各自所属律师学院申请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申请者被授予出庭律师资格后,还必须在出庭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在实习的最初6个月内,实习出庭律师不能接案,从第7个月开始方可。
在英国,没有统称为“律师”的词汇。LAWYER一词,严格讲是美语词汇而不是英语词汇。执行律师职务的人有两类,即大律师和小律师。
一、大律师。大律师,在英国称为“BARRISTER”,中文名称除大律师外,还有译为“巴律师”、“高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专门律师”等等。大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大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他们不仅通过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回答小律师们提出的疑难问题。此外,大律师经过大法官的提名,还可由英国授予皇家大律师(QUEEN-SCOUNSEL)的称号。大律师还有更多的机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大律师办理的事务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衡平法方面的事务,另一是普通法方面的事务。前者包括信托、转移迁户、遗嘱、公司法财产、移收等事务;后者包括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亲属法等方面的事务。近年来,英国大律师的专门化倾向起来越明确,出现了商事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等新业务领域。
由于大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第一,取得大律师资格,要受过一定的高等教育。包括:已有大学或工艺学校的法律学位;获有英国大学或工艺学校其他学位;具有国外或爱尔兰某些大学法律学位,按规定可以免除学术训练两科目以上的;年满25岁以上,通过其专业考试,并且已有相当的学业、专业或商业能力的成熟学生(MATURESTUDENT)。第二,必须参加一个大律师组织——四大法学院,作为该院的学生,完成学术与职业训练,参加法学院内一定的餐会次数(DININGTERMS)。第三,必须提交品格良好的证明书。曾犯某种罪行及现被宣告为破产之人;现为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小律师的人,不得参加训练,取得律师资格。第四,法学院学习期满后,在有经验的大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以上四个条件具备后,方可成为大律师。
英国的大律师组织有四个,即林肯法学院、内殿法学院、中殿法学院和格兰(雷)法学院。这四个法学院互不隶属,成员包括正在各该院学习的学生及已从各该院毕业的大律师。这些学院没有法人资格,基本上是个自由的社会团体,它们自定章程和行业规则,决定大律师资格的授予和免除。学院由君主或皇族担任名誉院长,院长由资深的大律师互选产生。各院都设在伦敦,并在高等法院附近,院内有礼拜堂、图书馆、食堂兼礼堂的会馆、专门律师事务所等。学院的职责是训练和考核律师,监督大律师的活动,决定纪律处分。
二、小律师。小律师,在英国被称为“SOLICITOR”,中文除把“SOLICITOR”翻译为小律师外,还翻译成沙律师、撰状律师、诉讼律师、初级律师、事务律师等等。小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它是由中世纪普通法诉讼程序的代理人,衡平法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和教会法院中的代管(办)人(PROCTOR)演变而来的。
小律师的活动范围,远较大律师广泛。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下级法院,如治安法院、郡法院和验尸官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
根据1974年颁布的《小律师法》(THE SOLICITORS ACT 1974)规定,取得小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英国公民。性别、民族不限;
(2)满21周岁;
(3)必须经法律社议会按照《资格规则》(QUALIFYING REGULATIONS)吸收为法律社的学生,经过一年时间的学习,通过最后专业考试;
(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在向法律社交纳了印花费、常年执照费准备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费用后,即由法律社汇录于小律师名册,取得小律师资格。
法律社(LAW SOCIETY)是小律师的领导管理机关。该社由上诉法院的档案长领导,它自设学校,负责小律师的培养、教育工作。此外,法律社还有授予小律师资格权,颁发小律师行业执照权,还可以对小律师进行奖惩,制订小律师酬金,掌握全国小律师名单等等。小律师执行职务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小律师事务所一般是数人共同开业的,没有个人开业。在小律师事务所,除小律师外,还有由小律师共同雇佣的办事员,负责事务性工作。
大律师和小律师是英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无隶属关系。他们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因此,有人将大律师与小律师的关系比喻为专科医生与一般医生的关系。
上面提到,大律师一般是在高等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能,但大律师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接受小律师的委托。小律师与当事人直接打交道,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接受当事人的酬金,如果案件是在高等法院诉讼的,小律师按案后,首先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案卷材料,然后将案卷事实要点及“争论点”作一个扼要的节略(BRIEFING),交给大律师。大律师接受“节略”后,就负有处理该案的责任,是否提出证据,是否同对方和解条款的签署,大律师都有权进行。
英国律师的这种分类及相互关系,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这种二元制的律师制度的优劣与否,曾在英国引起过争论。一般认为社会上存在专门律师和普通律师,是有好处的。因为它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要使专门诉讼和普通诉讼的当事人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但像英国那样的大律师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则很难了解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一定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