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患者身份证、两张一寸彩色照片、新农合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2、携带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和转诊备案手续到转诊医院就医,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
3、出院后,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单(有的是发票形式的)、住院费用清单、转诊备案手续到合管办报销。
注意事项:
1、参合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就医的,可先就诊,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到县合管办补办转诊备案手续。
2、就诊单位必须是当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不予报销。
申请材料申请报销住院医药费用的参合农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参合住院病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参合住院病人合作医疗证。
3、出院证明。
4、医药费收据。
5、住院费用详细清单。
6、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7年起,河南省全面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文件规定:
参保居民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500—7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7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68%。
扩展资料
新农合报销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请人:参合病人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合病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且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代其申请;没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其申请。由其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参合病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受理机构:县级以下(含县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
3、申请结果:
(1)申请报销的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
(2)对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移交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实其身份;
(3)对提交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二)费用核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窗口初审核算人员受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具体核算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和补偿金额,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签署核算意见。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窗口初审核算人员受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具体核算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和补偿金额,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签署初审核算意见后,由复核人员或者乡镇专职审核员对初审项目和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三)费用兑付由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窗口兑付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向申请人支付应当报销的医药费用,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上签字。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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