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要重新考科目一。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时限要求。驾驶人满分教育时间为七日,每日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三小时,其中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
(二)校车驾驶人;
(三)除本记分周期外,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中有一个记分周期有记满12分记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部采取现场教育形式开展满分教育: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
(二)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驾驶人;
(三)除本记分周期外,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中有两个记分周期有记满12分记录的。
对于校车驾驶人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采用现场教育形式开展审验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