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房人。
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2、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公司应当及时告知购房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4、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商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1、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3、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