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有哪些专家和学者研究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2020-10-28 社会 113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 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 服务的前提。可以说,消费者产生某种消费欲望,以及真正实施消费行为,是建立在对该商 品和服务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会花钱去进行一种自己一无所 知的消费,如到商店购买蛋糕,一般都得看看产地、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 ,这便是对商品的了解过程。此外,由于商品品种繁多,每一种商品都有其独特的使用价值 ,以及与该使用价值相应的特点,即便是同种类型的商品,还区分不同的产地、牌号和生产 者,由此带来价格、质量等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且在服务领域中,也不断开发出 新 的项目,因此,消费者不得不对商品和服务作一定的了解,否则,无法作出消费选择。还有 不同的性别、年龄、地区的消费者,在消费层次上有很大的不同,消费需求也不一样,如果 在不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活动,则往往与消费者的本来愿望相去甚远,达不到真正追求的消费目的。上述因素表明,保证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并确保其 真实,是非常重要的。 从商业道德上讲,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 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的表示,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 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交易。但在实践中,少数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 务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主要表现为:①在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不作明 确 答复。经常可以看到的是,当消费者向营业员询问某商品的情况时,营业员或者白眼相待, 不予理睬,或者一问三不知,使消费者得不到任何真实信息。②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根 本不作表示和说明或者作虚假的表示和说明。近几年最为突出的是鞋类商品,“三无”(无 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鞋充斥市场,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还有少数经营者为了引诱消 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质量、价格、性能、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作欺骗性的 表示和说明,使消费者产生误解。③在利用广告宣传商品和服务时,制作发布虚假或引人误 解的广告,使消费者在难辨真伪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选择,如有的广告使用超乎寻常的溢美 之词,夸大商品的使用性能,消费者根据广告所买的商品与广告的宣传完全是两回事。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不同,消费者对此所要了解的侧重点也不同,而且由于消费者自身 的消费知识结构不同,各自要了解的问题也不一样,这就带来知情权的差异性。但是,概括 地讲,对于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 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 对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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