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在建工程能否办理预售许可证

2020-05-23 社会 137阅读

不能办理。房屋一经查封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案件:

因富龙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广厦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高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富龙公司名下的“富龙大酒店”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查明:“富龙大酒店”在建工程的立项、规划系以一项整体建设项目批准的,该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重庆高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结论是:上述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为8243.03万元。

另外,贺兰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使用单位均为富龙公司,而贺兰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却在该酒店主体尚未封顶,更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规将相关房屋产权办证于陈敏富、陈××等个人名下。后相关房屋产权证书被撤销。

最高院认为:本案单纯从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看,确实超过执行标的数额,但是否应解除超过部分的查封,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执行法院有权考虑执行标的应包括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和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

同时本案标的物“富龙大酒店”为在建工程,根据规划不应、也不便于分割处理。至于被执行人擅自处分的和其他法院处分的部分房产从拍卖标的中剔除,是基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敏富违规办理产权登记而引起。

鉴于已成为既成事实,难以处理,故从拍卖标的中扣除,并不表明拍卖的在建工程是适宜分割的标的物。因此,本案执行法院整体查封及整体处置标的物并无不当。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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