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落户地点及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1、在当事人的户口是在本省内迁移,并且当地已经实行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而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购房入户时的面积、总价、迁入户口的总人数等);
2、且能交验迁移户口的证件、资料(如:房屋产权登记证、迁入(出)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的前提下,是当场受理并在当天办结的;
3、在当事人的跨省迁移户口、或者证件、资料不齐全的前提下,需要审批(办理时限,各地不同)及完善证件、资料的时间;
4、建议当事人具体带上本人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以实现就业后迁入户口为例,具体的手续、需要的证件、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的集体(用人单位等)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