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原工资的40%救济是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的一种特殊救济形式,享受40%救济的人员并不是所有60年代精减退职的职工,而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生活非常困难的人员。
1965年和1982年办理救济手续时,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精神,文件规定精减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三)精减当时和文件下发时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参加劳动的;
(四)精减当时和文件下发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