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部队已服役十六年了,四级士官,如果今年转业回江苏省海门市有没有可能安排工作?有何新的安置政策?

2020-04-29 综合 766阅读
你好我也是海门的 我要告诉你这是完全有可能的。我的父亲也是军官转业的,如果有需要,你可以给我短信息,乐意帮忙
一) 项目内容
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二) 项目依据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国转联字3号)和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办事条件
1、本人被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列入当年分配计划;
2、转业手续和本人档案。
(四)办事程序
1、培训。参加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培训;
2、考试。考试合格者正式列为计划分配对象;
3、确定接收单位。按照军转干部的分配去向,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联系确定接收单位。
4、备案。市人事局统一将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情况、分配去向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审核、存档。
5、分配。按确定的接收单位进行。
(五)承诺时限
当年7月底确定接收单位和职位,9月底完成报到接收工作,9月30日前办结。
(六)办事结果
实行分配政策、分配办法、分配程序、分配去向“五公开”。
二、做好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完善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情况挂钩和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发挥特长,因才适用。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编制尚未满员或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满编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从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的行政编制中解决。省里下达我市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实际接收人数增加编制。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意愿,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应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
(四)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六)中央、省直驻信单位按省统一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编制、职数和工资等问题,保证接收安置计划的落实。
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措施
(一)要进一步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军转部门要建立完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要勇于实践,积极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服务工作的新路子,构建新的服务体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转递组织关系,并自觉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管理。基层党组织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方式,严格组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部门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等形式,引导和协助他们就业创业。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三)市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经费,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安排。各县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需要安排,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强化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一)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形势政策宣传,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他们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需要,正确对待组织安排,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
(二)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接受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左右。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依托现有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或委托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适应性培训或在两年内参加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符合随调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系干部身份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置;系工人身份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对其随调配偶应给予照顾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系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条件规定的,应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随调配偶符合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所需编制应在接收单位编制限额内解决;编制满员的,可由机构编制部门按实际安置人数增加事业编制。随调配偶报到后,接收单位应及时安排上岗,并从报到的当月起计发工资。
(四)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办法,由本人自谋职业。其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接收安置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 年度目标管理和党委、政府的工作督查内容。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顾大局、识大体,团结协作,相互配合,克服一切困难,把上级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圆满完成好安置任务。对当年未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和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同时,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要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编制和职称等审批事项。
(二)加强工作力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罚。
(三)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项经费监管力度。严格对安置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或虚报、瞒报、冒领安置经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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