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扩展资料:
国家法定婚假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各地区婚假:
1、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2、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3、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4、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5、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6、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7、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8、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9、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10、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11、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12、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13、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14、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15、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16、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17、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18、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19、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20、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21、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