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盗窃罪”来说,公安机关规定: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但对于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盗窃,如盗窃数额小,情节轻微等,只能当作一般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对犯错误的人进行拘留、罚款、甚至只进行训诫。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靖远假和尚偷钱了,公安局立案了
刑侦一大队在县局指挥中心、刑事科学技术室的大力配合下,利用信息手段快速破获两起盗窃案,抓获作案成员2人。
6月13日7时30分许,一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靖远县刘川镇南山尾村居民张**家3000余元现金及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000余元,要求出警。
办案民警在宋家滩小区一居民楼内将嫌疑人谢**(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安徽省枞阳县陈瑶湖镇人)抓获。
同日7时50分,靖远县乌兰镇村民高**向一大队报称:6月13日7时30分许,在靖远县工商银行家属院内,有一个穿着打扮为和尚模样的中年男子以化缘为由,趁其父亲高**不注意时将衣服兜内的300余元现金偷走,要求查处。
经审讯,谢**如实供述了其为了牟取钱财,于6月13日,在靖远县工商银行家属院内化缘时,趁一老汉不注意将其衣服兜内的300余元现金盗走的违法事实。
目前,谢**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五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