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2022-08-07 综合 90阅读
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各级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必须坚持的根本准则,也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中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纲要》在总结我国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纲要》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这七项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恪守的政治原则。二是法律原则。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是相互关系原则。在依法行政与经济的关系中,强调发展的重要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依法行政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中,强调二者的结合;在依法行政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中,强调合法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改革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在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关系中,强调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积极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办成事、办好事。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把政治文明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源于党在理论、纲领和组织上的先进性,源于中国近现代各种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源于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的历史选择。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前提,能否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检验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治理国家的强大武器。党的领导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优势。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根本立场、观点和群众路线在政治建设中的体现。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有力促进各族人民、各界人士的团结,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将各方面的力量全部凝聚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
(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施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党总结探索执政规律,对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出的重大决策。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就是强调以党的领导保证民主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以民主的发展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法治的正义性,以法治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及其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构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三者的有机统一作为党的十六大关于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成果,将贯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全过程。
二、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依法治国本身就包含了把行使国家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由于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的,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政权,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而不能将其庸俗化,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村,一直到依法治老百姓。诚然,对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我们应当、也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但是,必须明确,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质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长远与眼前的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也是依法行政之本。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按照法律化的制度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核心是要牢记行政权力既然是人民赋予的,就要确保用它来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对人民负责,坚持对体现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律负责,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所在。依法行政,既要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更要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归结起来,都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也是宪法的根本原则。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全部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广大人民满意不满意、喜欢不喜欢、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导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高低的唯一标准,而不是有关部门“权力均等,利益均沾”。
三、坚持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规定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和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这些都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正如宪法所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说,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增强宪政意识,依宪行政,要严格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忠实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是宪法确立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的政令和法制的统一,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需要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否则,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妨碍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归根到底就是要统一到宪法上来,统一到宪法反映的人民根本意志和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上来。因此,立规矩,“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做事情,“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前提,是违法必究的依据和标准。实现有法可依,必须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源头上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立了法就要依法办事,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影响还要坏。实现有法必依,首先必须树立宪法权威观念,遵守宪法,坚持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执法必严,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违法必究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保证。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四、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从而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从国情出发,立足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不全面、不平衡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基本国情,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发展理论的有益成果和发展实践的经验教训,基于经济增长不等于发展、经济发展不等于社会进步、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规律性认识,针对当前发展中存在的人口多、资源不足、经济发展不平衡、环境污染加剧等突出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指导发展的重要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本,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超越发展阶段,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全面需要,既要保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又要有利于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更要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是经济社会进步与人口调节、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统一,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正确处理好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做到“五个统筹”,要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如,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利益,优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注重实现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与国外的良性互动,同时,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向“三农”倾斜、向老工业基地倾斜,向科技、教育、卫生等事业倾斜,向生态环境保护倾斜。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权利放在第一位,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并在发展中科学处理好与发展有关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以及长远与当前的关系等。
五、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体现,反映了我们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项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法制与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都产生于经济基础之上,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并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并行不悖的。二者协调统一的内在必然性是由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与联系决定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条件和方式、表现形式、评价作用、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适用范围、主体和规范之间的关系、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鲜明性和不确定性、对现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态度等方面;二者的联系主要是它们有着大体相同的价值内容,在实践中互相促进:道德是法律内容的源泉、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善法恶法的判断标准、执法行为的思想基础、守法意识的主观条件;法律能够引导公民道德生活的健康发展。
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决定了: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并以此规范其行为。一方面,法律规范的制定可以把一些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正是由于法律规范贯彻了道德的要求,正确的执法必然体现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道德规则要求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这就决定了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和监督惩治功能,以达到规矩方圆、惩恶扬善的目的,为德治提供保障和辅助,也才能扼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德治国,就是要发扬道德的教育、感召、劝导功能,以达到伦理教化、引人向善的目的,培养人们自律、自控的习性,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在坚持以依法治国为前提的基础上,强调以德治国。同时,以德治国,并不意味着向中国古代“德治”的倒退,而是要消除传统法律文化中泛道德主义的恶果;依法治国,并不否定以德治国,但是,依法治国是至上的、排他的,如果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必须坚持以法律规范为依归。
六、坚持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机结合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一个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政府,呼唤一个行政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本身就包含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一切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的根本要求。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制约依法行政的体制性障碍,也是影响我国依法行政的深层次问题。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突破口,坚持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之一。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的管理活动仍在旧的职能框架和管理模式下进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沿用传统的命令手段,不可能实现依法行政。
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其一,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从而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政府。政府如果定位不正确,政府不是行使应当行使的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而是直接干预经济,甚至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就必然会受经济利益驱动,与民争利,以权谋私,背离依法行政的宗旨。其二,法是社会公正和人民权利、自由的保障,从而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权力受到控制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职能如果不受限制,可以“越位”做其想做的任何事情,即使其这样做是出于发展一个地方的经济、为民谋利的良好愿望,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权力滥用,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最终损害人民的利益。其三,法是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生产关系、为生产力所决定并服务于生产力的上层建筑,从而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运用法律规范,为人们的社会、生产活动提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政府。政府如果为管理而管理,为消极地维护秩序而无限制地扩大对社会和市场的规制范围,其行政权无所不入,就会窒息社会和市场主体的活力,窒息市场竞争,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走向依法行政的反面。
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其一,体制首先涉及权力和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处理不当,体制不合理,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泛滥,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必然阻碍依法行政。例如,一些地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不力、防治环境污染不力等,很多时候不是因为这些地方的工商、技监、环保等执法机构不想依法行政,而是因为当地有关领导出于地方财政利益等不适当考虑,不让这些执法机构依法行政,而这些执法机构又不能不听命于地方领导。显然,在一些领域,不解决体制问题,依法行政就很难实现。其二,体制会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动因的形成产生影响,不好的体制产生的这种影响可能是极为负面的,它可能诱使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甚至诱使一些人冒险顶风违法。例如,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行政罚没款按比例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执法机构的问题,就导致不少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其三,体制对于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作风、执法态度有重要影响,不好的体制可能助长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例如,政府机构设置过多、部门林立、职权交叉重叠的体制即导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互相推诿、扯皮,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八个大盖帽管一个破草帽”等有损政府执法形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反映了人民政府的本质。政府行使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仅要求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更指出了政府权力来自于民、必须用之于民的本质属性,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必干预。这种统一要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尊重和代表民意,把保护公民权利放在首位,体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原则,体现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精神。
七、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不能将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对立起来,将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对立起来是一种短视的做法。
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工作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任务十分繁重。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已经并且还在发生一些深刻复杂的变化。面对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政府要调整、处理好越来越多、错综复杂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把政府各项工作置于法制化的基础上,包括把基本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办事,依据统一的行为准则、活动规范处理各种权利和利益关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并且保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否则,靠行政手段、行政指令办事,一事一办,一事一批,甚至“一个将军一个令”,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只会事倍功半,甚至可能把事情办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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