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
(一)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扩展资料
《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农籍职工参保后,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农籍职工符合在我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无用人单位的农籍职工,可以向其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建立退休档案后,由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第八条 农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原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