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的确敢,这种事情的确发生过。
买方收买儿童一般有两大用途,一是传宗接代,一是逼迫乞讨。无论哪一种,都于法不容,后一种显然更恶劣,有的买方十分残忍,为了更大程度地让收买的儿童达到乞讨效果,不惜虐残儿童。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就算是亲生子女,如果父母对残疾人或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胁迫手段组织其乞讨,就严重侵害了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强迫乞讨罪,必须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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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曾于2011年2月10日刊登“广东人大代表建议政府网站刊登乞讨儿童资料”中报道广东人大代表潘莎莎建议对残害儿童的人贩子判死刑,报道中一段是这样:“那些残害儿童,逼迫他们乞讨的人贩子,太残忍了,枪毙了都不解恨!”
省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员会秘书长潘莎莎愤慨地说。她说,自己这几天也在关注“微博打拐”的新闻,看到一些人贩子扭断孩子的手脚,逼迫他们乞讨,觉得“这些人残忍到不属于人类”。潘莎莎认为,目前我国对贩卖、残害儿童打击力度不够,量刑太轻,缺乏威慑力,无法从源头上解决贩卖儿童的问题。
“把孩子解救出来了,这些人贩子要么跑了,要么抓进去关几年,回头又来干回老本行,很多人根本不怕。”潘莎莎说,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贩卖儿童、残害儿童、逼迫儿童乞讨的打击力度和刑罚力度,对于残害儿童,以逼迫他们乞讨的人贩子,应该采取最严厉的惩罚——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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