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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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的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