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暂缓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予办理。车辆产品型号未经国家市场准入许可,属于国家产品目录以外的机动车或本市产品目录以外的非机动车的按报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一、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的处理:
(一)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告知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的,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号牌及时确认车辆注册登记单位或者个人,并书面告知其违章事实,同时通知该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
(二)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的,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暂缓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予办理。
(四)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违章通知单后,履行下列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义务的,可以不受处罚、不影响车辆定期检验。
扩展资料: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三、对无牌无证车辆的处理。
对上道路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按照《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其中符合报废条件的,是指:
(一)符合国家报废标准的;
(二)车辆产品型号未经国家市场准入许可,属于国家产品目录以外的机动车或本市产品目录以外的非机动车的;
(三)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确认,车辆安全性能达不到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或非机动车行业标准的。
报废车辆由交巡警总队指定的拆车厂销毁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机动车和驾驶人服务平台-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