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没有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泰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规定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jia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泰政规[2016]1号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应当及时恢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安排。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停工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经办机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