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需要立足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是否破坏商标的功能为判断标准。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量平行进口是否会损害商标的标识来源的功能以及品质保证功能,是否会损害商标所承载的信誉。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齐湘泉指出,商标平行进口又被称为“灰色市场”,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在某国(出口国)生产并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第三人(进口商)将该商品进口到另一国(进口国),而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人也在该进口国取得同一商标专用权。应当注意的是,平行进口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者经其许可的行为,其进口商品的渠道是合法的。
那么,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必然导致侵权免责呢?齐湘泉表示,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内法层面,即使在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中也找不到到这样的规定,即进口带有合法商标的外国制造商品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Trips协议本身回避了平行进口,从这条解释不能推断出商标权人在此问题上的排他性权利。
参考资料:http://www.sipo.gov.cn/albd/2009/200905/t20090506_459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