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解读

2020-09-13 时事 134阅读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新《省道条》)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省道条》的修改在1995年颁布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省道条》)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在理念上体现了强化服务、弱化管理,轻审批、重监管的立法精神,对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
通过对照新旧《省道条》解读主要修改内容:
新《省道条》在体例安排上对旧《省道条》也进行了较大调整,旧《省道条》分十二章六十三条,新《省道条》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体例,分八章七十四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大幅减少行政许可
为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行政许可等规定作了大幅的删减。其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规章已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程序,在新《省道条》中不做重复;减少了道路货运许可审批的范围,取消了搬运装卸、客货代理、车辆租赁、清洗等运输相关业务的许可,删除了开业、变更、歇业,零担货物运输等内容,新《省道条》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其中“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部分职能转移给其他部门,发挥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在新《省道条》第七条第二款就有如下的规定:“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承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并接受指导监督。 ”
(二)增加道路运输公共服务的内容
为了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删除了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增加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的内容,体现了新《省道条》重视规范市场、弱化管理色彩的引导方向。并进一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同时对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方便农村群众出行 。
(三)增加道路运输安全的内容
为强化道路运输安全,新条例第五章为“道路运输安全”,目的是加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规范;新《省道条》第四十三条明确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在新《省道条》第五十一条中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四)更加重视市场监管。
新《省道条》修订体现轻审批、重监管的立法理念。一是给予管理者更多的监管手段,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即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针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收回从业资格证件,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增加依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的内容;并明确了车辆和相关设备依法解除扣押后处理方式,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和相关设备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二是要求管理者规范执法,明确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省道条》第六十二条列举八项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这八项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为加强对自由裁量权控制,并尽量减少处罚事项新《省道条》从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责任且新条例的处罚条款设定了许多单一罚款数额的罚则,如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
新《省道条》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强化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新《省道条》前瞻性、务实性、可操作性之强,相信新《省道条》实施后,对于有效加强道路运输服务和管理,整体提升道路运输效率水平必将带来可期望的正面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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