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一般惯例是,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以前,对于未确定服军官预备役而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义务兵的预备役军衔除现役军衔是上士以外,都是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现役军衔是上士军衔的,预备役军衔也是上士;士官的军衔则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以后,对于未确定服军官预备役而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预备役军衔。但在实际着装是则不佩戴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