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标志应该到保险公司申请补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到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换。
一、强制保险标志的补办规定: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第七条 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的规定: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
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办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他规定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扩展资料:
强制保险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责任要求: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