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人民警察不可以将举报人的情况泄露,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1、《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