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
根据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因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待遇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在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内者,按现行规定按月发给病假工资
10年以上: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按现行规定按月发给疾病救济费
说明: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文件依据:1、劳动部【1994】479号文和劳部发【1995】236号文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对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
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3、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