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0年之前,我军志愿兵在行津贴制,其津贴标准包括基本津贴和补助津贴两部分,基本津贴按级别发放,补助津贴按参军时间发放。1961年后志愿兵津贴不再执行。1978招年初,五届人大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9年l1月开始恢复志愿兵、198
4年5月人大又通过了《兵役法》,规定"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级单位批准可改选为志愿兵"。1988年10月我军战士实行军衔制度时,志愿兵原则上被授予专业军士军衔。
志愿兵工资自从1979年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实行的是级别工资制,工资级别设置为1-8级、工资标准只依其级别发放。
(2)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级别薪金制,按级别和服役年限定标准,同一级别服役年限不同,发放标准不同。
(3)第三阶段,实行的是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同时,将伙食费纳入基本工资。军衔级别工资按等级确定档次标准。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即现阶段,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即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工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军衔晋升的年限规定
士官的军衔设置为一期一衔,逐级晋升。晋升年限为:
(1)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各为3年;
(2)三级士官晋升四级士官,四级士宵晋升五级士官各为4年;
(3)五级士官晋升六级士官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资规定
士官定期增资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士官达到本军衔级别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资;第六期八档以上的每年增加18元,增至最高服役年龄或者下达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士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其工资发放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的,从下达命令或者命令规定起算时间的当月起,在现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对应所晋升军衔级别相同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低于所晋升军衔级别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
士官发放职务津贴具体规定
(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
士官职务津贴标准
(1)士官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
(2)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15元;
(3)担任副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
士官住院、疗养、集训或休假,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病住院、疗养或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职务津贴。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其职务津贴照发。
士官在什么条件下不予定期增资
士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l)士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
(2)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其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规定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10条规定:
(l)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