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营利性陪侍情节严重主管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在营业性歌舞娱乐服务场所内以陪唱、陪舞、陪酒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
而禁止二字不言而喻,就是不允许从事此类活动,一旦触犯,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