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房子的所有权确实归男方,离婚时应根据双方协议进行沟通,沟通未果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计算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偿还的贷款和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共同财产女方(房产证上未记名方)可以主张分割。
所以男方虽能获得房子的所有权,但就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女方具有应分割的权益。
所以,男方应对女方进行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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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补偿费用,首先不得低于原始的支付款项,但增值部分则应根据对方的收支进行衡量以达成协议,本质上是要对弱势收入方优先考虑的。
所以,去银行打单子吧……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