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食堂每个月补的餐补是不免个人所得税的。
食堂每个月的补助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