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换发,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
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扩展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责任追究: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签发单位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4.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