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五级士官需要十四年。
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下士、中士服役各3年,上士、四级军士长服役各四年,三级军士长服役五年,二级军士长服役六年,一级军士长则一直服役到退休。
扩展资料
士官
1、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
2、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3、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76种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
4、198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两个类别),军士长是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
5、专业军士是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二者是独立平级关系,1993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将士官的两个独立平行的军衔(军士长、专业军士)各分四级。
6、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士官实行分六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
7、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义务兵军衔中的军士、士官军衔中的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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