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 号)
1、第十二条及十六条,将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列入税收票证。
2、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原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复印件入帐。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丢失且确实已完税的,不需要补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