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可以处理。
处理方式:
1、原则上2017年度的费用不允许在2018年度列支,财务可以按照已经发生的金额进行计提,在2018年度尽早取得合格票据入账,最晚不能晚于2018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
2、如果未能对2017的费用进行充分的预计及计提,结账后才发现还有2017年度费用,应对2017年度费用进行统计分类,在2018年5月31号前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这部分费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如果账务处理上已经计入了2018年度的成本费用,应该在2019年度5月底前申报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3、日常的费用列支比如办公费、差旅费等应该按照发票的开具日期判断费用的所属年度,和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所属年度,不能只看发票的开具日期来判断成本费用的所属期。
4、企业的工资、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也应该按照实际所属年度扣除,2017年度的工资应该在2018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完毕才能税前扣除,否则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5、如果未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合格的扣除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取得合格票据后,按照费用的所属期调整所属年度的所得额。
扩展资料:
1、2017年7月1日起,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别拿去报销。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
2、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3、2018年1月1日起,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
4、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表示,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5、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但是这也只是一个过渡期,所以报销开票还是要留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